一、教師基本要求
第1條:熱愛教育事業,堅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認真履行教育、教學工作職責,教書育人,做到為人師表。
第2條:服從工作分配,積極承擔教學、教學管理、科研、技術服務、編寫教學大綱和實驗大綱和指導青年教師等任務。
第3條:愛護、尊重、關心學生,在傳授知識的同時,要積極進行思想教育,做學生的良師益友。
第4條:嚴謹治學,刻苦鑽研業務,勇于開拓創新,積極參加科研,不斷提高學術水平和教學水平,積極進行教學改革,重視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等,努力提高教學質量。
第5條:模範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按規定要求履行職責,搞好團結協作,無故缺課視為教學事故,按曠工處理。
第6條:正确運用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因材施教,進行教學内容、教學方法和考核方式的改革,總結經驗并相互交流。
二、教師教學工作職責和權利
第7條:專任教師承擔教學工作,由教務處和學院按學校制定的任職資格條件審查其授課資格後下達教學任務,并保質保量的完成教師任務書規定的工作。行政人員兼職教學和聘請校外兼職教師,應按學院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8條:根據教學計劃的要求,制訂課程教學大綱計劃以及其他各教學環節的教學要求;選定或編寫符合大綱要求的教材及教學參考書。
第9條:有權提出教學改革方案,經學院批準後,進行實施。
第10條:有權依據教材和課程教學的總體要求,根據學生具體情況,實施課程教學進程,組織教學内容,選定教學方法,安排教學活動。
第11條:有權對學生的學習狀況進行考核和成績評定,并提交考核和成績評定的依據,供教務處複核。
第12條:随時了解本課程的教學效果,掌握學生學習動态,及時與學生所在學院學工部和班主任交流教學信息并聽取反饋意見,研究解決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第13條:有權對教學評估,工作鑒定、評比結果提出異議,并可按一定程序向上級領導機關申訴。
三、教材與備課
第14條:教材是課程之本,更新教材是更新教師知識結構的重要方法之一。各門課程應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優先選用教育部推薦的全國統編教材、規劃教材等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教材。
第15條:任課教師應按課程标準要求,填寫授課計劃,經學院院長或教研室主任批準後于開學前交教務處備案,教學内容及教學進度原則上按教學進度執行。
第16條:備課是執行教學計劃,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前提。任課教師應按教學大綱的要求,把握課程的深度和廣度,重點和難點。深入鑽研教材,根據學生的基礎和實際,因材施教,寫出内容充實、重點明确、方法得當的教案。要求提前寫出兩周的教案。教師的教案要經常更新,沒有教案不得上講台。
第17條:任課教師應處理好所教的課程與先修課程和後續課程的知識銜接。
四、課堂教學
第18條:課堂教學是向學生學院統地傳授課程的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課堂教學要有明确的教學目的、任務和要求,要把握好教學内容的重點、難點以及教學進度,保證教學内容的學院統性和完整性,避免根據個人興趣随意取舍教學内容。
第19條:教師在課堂教學中應努力更新内容,探索新方法,運用适當的教學手段,着重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20條:教師上課時,要關心學生聽課情況,檢查學生出勤情況,注意維持課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學生遵守課堂紀律,掌握缺課學生及缺課原因,将檢查内容記錄在教學日志上,以此作為授課信息反饋及平時成績的評定依據。
第21條:教師應按照授課計劃和教學日曆的進程上課,不得随意變動時間與上課地點。教師應着裝整潔、大方,鈴響前進入教室。教學要講普通話,用規範字。應做到語言清晰流暢、闆書清楚,課堂時間分配恰當。
第22條:教師要重視課堂講授藝術,重視教學效果的反饋信息,積極改革教學方法,提倡探讨性、啟發式、讨論式等教學方式,加強對學生學習方法和學習能力的指導和培養,對所任課程各個教學環節的教學質量負全面責任。
五、課外輔導和作業
第23條:課外輔導是教師教學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指導學生制訂學習計劃、預習、複習、查閱文獻資料等。除面對面方式外,教師應靈活利用校園網、“課程資源中心”等多種網絡渠道對學生進行輔導、答疑。
第24條:每門課程均應布置相應量的作業。教師必須對學生所交作業認真批改并認真記載,作為平時成績評定的依據。
六、實踐教學
第25條:教師應嚴格按實踐教學大綱的要求組織教學,不得随意減少實踐項目或實驗内容。
第26條:教師要認真做好實踐準備工作。學生實驗操作前,教師應先行示教并簡明、扼要地講清實踐的目的、内容、要求,操作規程和注意事項等。
第27條:在實踐過程中,教師要對學生情況進行觀察,随時糾正學生不不良行為和現象,解答出現的實踐現象和疑難問題;嚴格要求學生完成規定的實踐内容和操作訓練;防止發生事故。
第28條:指導教師應及時檢查學生實踐筆記、審閱實踐報告,做好對學生的實踐鑒定,評定并提交實踐成績。
七、考查和考試
第29條:考試、考查是檢查學生學習情況的重要方式。教師要以課程标準為依據進行命題,試題應能反映本課程的基本要求,既能考查學生對知識的掌握情況,又能考查學生的能力。試題數量與考試時間相匹配,命題格式要規範。
第30條:教師命題應以課程标準和教材為依據,注意知識覆蓋面,應突出對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考核。應制定明确的評分标準。評分時,嚴格按評分标準進行,做到客觀、公正。閱卷教師必須在學校規定時間内将學生成績、試卷、考試情況分析表等相應材料送交學生所在學院。
第31條:每門考試課程必須準備難易程度相等的A、B兩套試卷,試卷重複率不超過教務處規定比例。
第32條:教師應嚴格按照培養方案、教學大綱與計劃,以及教務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學生進行科學考核。
八、教學紀律
第33條:教師負責維護良好的課堂教學秩序,要求學生遵守課堂紀律,及時制止上課睡覺、使用通信設備等違反課堂紀律的行為,負責檢查學生的出勤率,對無故缺曠課及違紀情況要記錄并向學生所在學院及班主任、輔導員反映,經常無故曠課的學生按學生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34條:教師在承擔課程教學任務時,不得随意停課、調課和代課,如需調整課時需按照教務處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35條:教師要按時上下課,不遲到、不早退,不延時下課。教師上課時不得使用通信設備。
第36條:對違反教學紀律,在教學、實踐、實習、考試等過程中釀成事故,造成不良影響,按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執行。
第37條:凡出現教學事故者,均記入教師本人的業務檔案,并與年終考核、獎酬金分配、職稱晉級挂鈎,按事故程度,做出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教師崗位、直至行政紀律處分。
第38條:經過教學檢查、教學質量評估、學生與同行反映教學效果很差的任課教師,按照教師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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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O年七月